電話錄音能否成為勝訴的證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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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,鄭某多次到陳某經營的飼料店賒購飼料。期間,鄭某也支付了部分貨款,其余貨款陳某多次追索,鄭某以種種理由不愿結付。2013年3月1日,陳某兩次以固定電話打被告的手機,催促鄭某結付尚欠貸款20000元或在欠款單上簽名,并對通話內容進行錄音,但鄭某仍拒絕結付。陳某以此錄音作為唯一證據向法院起訴,要求鄭某支付尚欠貸款20000元。
 
律師評析  重慶精睿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冉繽點評如下:
 
  本案涉及到唯一錄音電話證據的認定問題。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(guī)定的證據種類之一,現(xiàn)實生活中雖然存在,但被法院直接采納認定的案例并不多見,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,其要依賴于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(xiàn)出來,并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、物證等那樣所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;同時,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,當事人除了要證實取得的視聽資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,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、刪改、合成等方式形成,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采信認定,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六十九條的規(guī)定: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……(三)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……。
 
  本案中,原告陳某向被告鄭某催收尚欠飼料款遭被告拒絕結付后,采用通過電話進行錄音的方法,其行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規(guī)定,而且該錄音資料是原告與被告兩次電話通話的真實記錄,沒有經過增減、刪除、合成等技術手段加工,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七十條的規(guī)定: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,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:……(三)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、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……。所以法院依此唯一錄音進行認定于法有據。
 
 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(xiàn)代社會商品經濟發(fā)展的今天,小商品交易異常活躍,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和即時進行貨幣現(xiàn)易的情況下,如遇一方對商品交易拒絕結付時,采用電話通話錄音確認證實交易數量的做法是可行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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